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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文件

信息来自: 发布时间:2016-11-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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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直属附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直属附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总评委会2016924审议通过)

 

为深入推进我校直属附校教师聘用制度改革,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京人社专技发 2016 60号) 结合我校直属附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制度体系,同时体现中学、小学、幼儿园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考核管理”的教师聘任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编制在北京师范大学的直属附校(幼儿园、小学、中学)专任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各直属附校自主聘任的全职专任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可由各校在“严控岗位、严格标准”基础上推荐至北京师范大学直属附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代评。

第三条 岗位设置

(一)岗位等级

1.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其对应的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岗位比例

1.正高级教师岗位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2.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控制数如下:

中学:高级教师岗位不超过专任教师的 55%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不超过专任教师的 20%

3.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根据达到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各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用,不设岗位比例限制。

(三)岗位设置

各附校在岗位控制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高级岗位设置需求,由北京师范大学直属附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总评委会 (以下简称“总评委会” )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确定年度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方案。

 

第二 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

(三)具备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教科研等工作任务,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 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要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课程教学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

3.教育教学研究

具有主持、 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 1 项。 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包括教材、论文、著作)5 项,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 3 项。

4.影响力

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在指导、 培养一级、 二级、 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全国或北京市级下列奖励或称号之一: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5.学历经历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 年。

2)累计从事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工作满 20 年;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满 20年,其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 10 年,且现任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相关岗位主任及以上职务。

(二)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要求且年均周课时数不低于 10 课时,担任班主任、辅导员达到 5年(其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辅导员不低于2 年) ,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课程教学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突出,形成个人的教学特色。

3.教育教学研究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任现职以来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 1 项。 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著作)2 项,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1 项。

4.影响力

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发挥骨干作用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指导、 培养二级、 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取得了明显成效。

5.学历经历

1)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 2 年;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 5 年;或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 、初中任教,且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 5 年。

2)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满 10 年,其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 5 年,且现任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相关岗位副主任及以上职务。

3)不满足上述学历、履职年限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获得全国或北京市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奖励;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

(三)一级教师

1.教书育人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要求且年均周课时数不低于 10 课时,担任班主任、辅导员达到 2 年(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不作要求) ,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任务。

2.课程教学

具有所教学科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教育教学研究

具有一定的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著作)1 项。

4.学历经历

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 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 2 年,其中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 1 年; 或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 4 年,其中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 2 年; 或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 、初中任教,且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 4 年, 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 2 年;中等师范学校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任教,

且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 5 年, 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 2 年。

(四)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的申报条件参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条件补充说明

(一)担任学校副主任及以上管理职务,年级组正副组长,团队干部,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导员,兼任心理咨询的专职心理教师,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由学校统一安排且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教育教学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二)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各级岗位,参照第五条中各级岗位的申报条件执行,其中,课时数和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的要求由各学校自主规定。

(三)作为指导教师/主教练带队参加国家或省市级竞赛取得突出成绩者,可适度降低对其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要求。

(四)申请人应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七条 评聘程序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职务)由各直属附校按条件考核合格后直接聘任。

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按以下程序评聘:

(一)岗位设置。总评委会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年度

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方案。 正高级教师岗位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确定,一级教师岗位由各直属附校自主确定。

(二)个人申报。符合岗位需求和申报条件的教师可自主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提交申报表及各类证明材料。

(三)学校推荐。各直属附校对参评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展示。各直属附校聘任推荐组听取应聘人述职报告,结合其考核情况、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评价,经集体研究决定,在年度岗位设置方案限额内提出推荐人选。

(四)材料复核。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对各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提交学科评议组审议。

(五)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评议采取听课评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对应聘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

1.学科评议组听取应聘人现场授课, 并结合应聘人提交的教案对应聘人的课堂教学进行评议。

2.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听取应聘人述职答辩,并结合应聘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应聘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评议。

申报一级教师的应聘人不需要进行现场授课和述职答辩,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六)总评委会审定。总评委会召开会议,对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进行审定。正高级教师人选需按规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定。

(七)学校聘任。各直属附校根据最终审定结果,聘任教师

到相应的岗位,并向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备案。资格证书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 任职时间自总评委会表决通过或国家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 评聘纪律

(一)各级聘用组织每次会议的出席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2/3 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达到出席成员的 2/3 方为通过,不设委托票。

(二) 各级聘用组织的成员要严格按照聘用程序和聘用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且对聘用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三)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和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回避。

(四)各级聘用组织推荐或评审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7天。公示期间由各级聘用组织受理实名申诉。

第九 聘后管理

各直属附校需加强聘后管理,明确各级岗位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违反师德要求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学校提出并经总评委会审批后, 可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降级聘用,真正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直属附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京人社专技发〔201660号)和《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京人社专技发〔20166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